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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计算机学会组织架构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
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,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,须由本届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——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——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
本会理事会,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常务理事会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七)决定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;
(八)决定本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;
(九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;
(十)决定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职;
(十一)决定监事会的组成;
(十二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三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四)制定本会工作计划;
(十五)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;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如有必要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三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项的职权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,并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如有必要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会主任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计算机科学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监事会主任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七)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的理事长(会长);
(八)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的副职不得超过二个。
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会主任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理事会通过后,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,辽宁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会主任、秘书长任期为每届4年。
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理事会推荐秘书长及本会其他主要机构负责人选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五)代表本会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。
本会秘书长在本会理事长领导下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、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负责人,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推荐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,提交理事长认可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专业委员会
(一)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(简称“专委会”)。专委会是本会直接领导的二级分支机构,不直接冠以“辽宁”、“全省”字样,不另立章程,但可制定本专委会管理条例。
(二)专委会具有较独立的和较稳定的学术、技术领域,或重要的产业、应用服务领域。专委会不得重复设置。专委会间要加强合作。专委会的建立和撤消,需按辽宁省科协和辽宁省民政厅的规定动作办理有关手续。
(三)专委会不单独发展个人会员,专委会的单位会员是本会单位会员的组成部分。
(四)专委会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秘书长和委员,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(五)专委会可由本会认可,挂靠在有关单位。
(六)专委会的经费用于本专委会的学术活动,不得以盈利为目的。其财务接受挂靠单位和本会的监督。
工作委员会
(一)本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(简称“工委会”)。工委会是本会直接领导的专门工作机构。工委会根据本会授权,管理和处理本会的有关事务。工委会对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。
(二)工委会负责制定有关的工作条例,以明确职责,规范行为。
(三)工委会主任由理事长推荐,理事会任命。工委会成员应报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监事会
(一)本会下设监事会。监事会是本会直接领导下的专门监督机构。主要负责监督本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,并负责对本会财政、财务进行监督,对本会的干部和工作机构进行纪律检查。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监事会主任参加理事会会议。
(二)监事会负责制定有关的工作条例,以明确职责,规范行为。
(三)监事会成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好,作风正派,并与本会财务工作无关的人员。监事会成员的任用,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。
本会与省内各市的对口学会,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,是业务指导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