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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例与法规

条例与法规

第一章  总则

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计算机学会,英文译名Liaoning Computer Federation,英文缩写为LNCF

第二条 本会是由辽宁省内有关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从事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研究、教学、开发、生产及应用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、依法登记成立的,具有公益性、学术性、科普性的非盈利的地方性学术团体。本会是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,是辽宁省发展计算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团结广大计算机科技技术工作者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贯彻“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充分发扬学术民主,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,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,弘扬“尊重知识,尊重人才”的风尚,积极倡导“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精神,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,促进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计算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,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 本会住所: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东路16号。邮箱:110168。

 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
 

第六条 本会具有下列主要业务范围:

(一)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;

(二)组织研究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,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咨询和建议;

(三)积极参加地方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,提出建议;

(四)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,普及计算机教育,推广计算机技术,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;

(五)发现、推荐、表彰和扶持计算机优秀人才,尤其是青年人才;组织开展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;

(六)接受委托,承担计算机技术的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;

(七)接受委托,对计算机领域企事业单位从事的技术项目进行资格认证;

(八)组织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科技展览;

(九)接受委托,编辑、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文献和技术标准;

()创办学会刊物,编辑出版计算机方面的科技书籍、报刊和多媒体制品。

(十一)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计算机技术继续教育;

(十二)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;

(十三)促进与其他省、市和港、澳、台民间计算机科技合作与交流;

(十四)促进民间国际计算机科技交流,参与有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。